观点 | 关于同性婚姻的五个质疑,我们能够如何回应?

ColorsWorld小钱包 ColorsWorld 2019-04-23

这里是神秘柜子。

作者 | Kaka

责编 | 大航

制作 | 前进


2019年2月21日,台湾通过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岛内年满18岁的同性伴侣可承认同性婚姻关系,专法自5月24日起实施。由此,台湾成为亚洲首个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挺同团体欢呼,图源:《联合报》


迄今为止,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已在全球五大洲得到合法化,全球范围内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达到31个。但与此同时,在六十多个国家,同性性行为仍然违法,遑论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尚未得到承认,同性亲密关系仍需遭受来自主流社会的歧视。

对于同性婚姻,反同人士常常基于公众的成见提出诘难性的质疑,而这些质疑倘若没有得到恰当的回应,则会进一步加深公众的成见与误解。因而,笔者试图通过对关于同性婚姻的五个质疑给出可能的回应,为性少数群体在婚姻领域的权利作出辩护。


01

允许同性恋建立亲密关系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结婚呢?

01

回应


在回答这一质疑时,我们不妨首先反问提问者一句:“允许异性恋建立亲密关系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结婚呢?”

由此可见,这一质疑的提出,是基于某种不平等的前设。提问者默认同性恋是非正常的、有害的,因而将“允许建立亲密关系”看作一种施予与容让,完全不具有平等的视域与社会维度的考量。

其次,婚姻对情侣而言并不仅仅意味着社会性的关系确认。作为一种民事结合,婚姻关系涉及一系列的民事权益与法律规范。

就字面意思而言,同性婚姻指同性伴侣建立民事上的婚姻关系,并享有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予同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历史或宗教原因无法推行全面合法的同性婚姻时,当地政府会为同性伴侣另设“伴侣”关系,并提供相应的权利保障。这种关系大致包括“民事结合”、“同居/伴侣关系”、“婚姻平等关系”三类。其中,确立民事结合关系的同性伴侣和确立婚姻关系的异性伴侣享有同等权益。

但是,法律确认的同居/伴侣关系中,同性伴侣并未获得完全平等的权利。在婚姻平权运动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民事结合曾是较为普遍的同性婚姻形式。但此举遭受了许多平权人士的反对和批评,他们将民事结合视作“隔离但平等”政策的延续。他们批评政府通过提供平等的待遇,使得空间隔离的做法合法化,而实质上并未使得同性恋群体享有法律所声称的权利。

由此可见,同性伴侣结为婚姻,一是为了取得民事关系的种种法律权益,这是普通亲密关系所不能提供的;更重要的是,即使同性与异性只是在婚姻关系的名称上有所不同,平等的诉求也仍未真正实现。权利差异与舆论偏见,都需依靠婚姻平权来进一步消除。


02

同性婚姻是非自然的,所以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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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在回应这一质疑时,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自然”。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恰恰是人类文明的产物,而“文明”是与“自然”相对立的。因而,无论是同性婚姻还是异性婚姻,都是“非自然”的。

同性恋,由于在自然界各个物种中广泛存在,并且有其基因决定的依据,并不能通过人为的“矫正”而改变,因此认为其不符合“自然”,显然是不恰当的。


同性企鹅伴侣小斯(Sphen)、小马(Magic)以及它们的孩子小斯马(Sphengic),图源:sydneyaquarium.com.au


一种反对意见是诉诸自然观感。很多反同人士认为,同性恋在观感上会带来不适。但是,这种观感上的不适,在很大程度上是文明建构的结果,会随着社会文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现今的网络文化中,“基”、“腐”文化的盛行,表明以同性恋为题材的艺术、文学作品不会在审美性上有任何缺失,这恰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同性恋所带来的“不适”并不是必然的、普遍的。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将自然与生育相等同,认为同性恋无法生育后代,因而是反自然的。但在文明社会中,自然显然并不与繁殖后代等同,否则丁克婚姻、戴避孕套的性交等一切不利于生育后代的结合方式都会因为这一缘由而受到反对。


03

同性婚姻与传统和主流文化不符,不利于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

03

回应


这种质疑基于一种保守主义而提出,其前设是将“传统”设置为正确,将一切违背主流、传统的行为,都视为不合法或不道德的。

但所谓的“传统”,事实上比人们所设想的更加复杂可变。社会的进步恰好依赖于对传统的不断变更与革新,否则,传统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等级制下的婚姻制度也会一直延续到今日。

退一步讲,在传统中始终保持不变的、一以贯之的某些道德原则,也许是不宜变更的、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但其中似乎并没有一条可以用于支撑对同性婚姻的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呼声,恰是对“传统”与“主流”的拷问,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一味坚持保守主义显然是不可取的。

在变革传统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对革新举措的道德合理性与社会效益的考量。除却道德性的质疑,一些反同人士认为,同性婚姻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婚姻、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这种质疑并没有明确的根据。“同性伴侣之间感情更脆弱”的断言,已被相关研究证伪(Rosenfeld 2014),因而同性婚姻并不会比异性婚姻更加脆弱或易于破裂。

相反,对同性婚姻与亲密关系的抑制,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家庭压力、社会舆论压力,可能会造成形婚、骗婚等不健康的异性婚姻形态,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04

同性婚姻无法生育后代或同性家庭培养出的后代会因为性别角色缺失具有心理问题,不利于社会发展。

04

回应


同性婚姻无法生育后代,这常常成为反同人士质疑同性婚姻稳定性和社会效益的重要依据。

首先,关于婚姻稳定性的质疑,相关研究已经将其证伪,不再赘述。

其次,同性家庭可以采取收养等方式拥有子女。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同性家庭成长的孩子,并不会在人格或智力上相较异性家庭的孩子有任何不足,甚至有时具有更好的表现。


歌手艾尔顿·约翰(Elton John)和同志伴侣大卫·费尼许(David Furnish)通过代孕妈妈生了两个孩子,图源:Getty Images


过去30年来的多项研究都发现,尽管承受着来自社会、经济和法律各个层面的不公和歧视,同性家庭养育的孩子表现出巨大的弹性,尤其表现在社交、心理、性健康方面。大量的研究均发现最能影响孩子健康发育的是他们与父母亲的关系、父母亲的胜任与否、父母亲自己的关系安定性,以及对于家庭的社会和经济支持,而不是父母的性别或者性取向。不能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加重了家庭里的心理压力,而这个压力又反过来影响所有家庭成员的心理和身体的健康。

迄今最大规模的同性家庭抚养的孩子的健康(生理心理)状况研究是由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大学做的,共调查315对同性伴侣、500个孩子,结果发现同性家庭的孩子在总体行为、总体健康、家庭关系方面不但很健康,甚至除开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后,他们比传统家庭的孩子整体指数要高6%。

美国儿科协会认为,所有孩子都需要一个有担当、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双亲的安全持久的家庭关系来获得良好的社会、情感、认知、心理的发育成长。科学证据证实,无论是由异性还是同性双亲抚养,孩子们都有同等的发育和情感需求,也能接受到同样的养育。如果一个孩子有活着的、有能力养育的双亲,且他们(她们)选择婚姻这样一个持久的家庭关系的承诺,对孩子来说就是最佳的生长环境,而与双亲的性取向无关。


05

如果同性恋可以结婚,人兽、恋童等其他性少数群体的婚姻是否也应得到法律承认?

05

回应


这是一种“道德滑坡”式的论证思路。质疑者首先将同性恋与人兽恋、恋童癖等在道德上等同起来,通过论证人兽、恋童婚姻在道德上的不合法性,得出不支持同性婚姻的结论。

但是,将同性婚姻和人兽、恋童婚姻以“性少数婚姻”为标签归入一类,并将其在道德上等同起来,是值得质疑的。

《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宣称:“只有经当事配偶各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only 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但“自由和完全的同意”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自愿”,这一“自愿”在何种意义上有效,是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

首先,对婚姻的“同意”,要求一个具有决策能力、能对其决策后果负责的“主体”,而在人与兽、人与物的关系中,动物或静物显然不符合“主体”的概念。即使有人坚持认为动物可以表现出某种“意愿”,这一“意愿”的判断标准也是难以澄清的。

而恋童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在性少数平权运动的历史上,将同性恋与恋童癖视为同一战线、并试图将同性恋污名化的观点并不少见。反同人士的一个重要事实论据是:1972年2月,在美国“全国同性恋组织联盟大会(National Coalition of Gay Organizations Convention)”上通过的“1972年同志权利纲领(1972 Gay Rights Platform)”,共提出了17条主张,其中一条是废除性行为的年龄限制。

但这次会议是“石墙骚乱”后同性恋群体分裂的产物,美国495个同性恋组织中仅有85个组织的代表出席。并且,对这一措施的支持,部分出于对性行为年龄限制中的同性恋歧视的反对。纲领中有关废除年龄与人数限制的条款,也因得不到未与会人士的支持,而在会后递交给政界人士的过程中被删落。

由此可见,历史事实并不能支持同性恋与恋童癖之间的亲缘关系。相反,在美国性平权运动史上,恋童同性组织一直遭到其他同性组织的孤立。

婚姻上,童婚的道德合法性也无法得到论证。有人认为,儿童在婚姻与性关系上可以表示“完全的同意”。

儿童的确具有“同意”的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儿童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具有民事行为与责任能力,这也正是为什么儿童需要有法定监护人、没有投票权、不能签署医院的知情同意书。

因此,在儿童的“同意”中,层次的划分是必要的。儿童可以“同意”买零食、去公园玩等日常生活事项,但在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对自身可能造成伤害的事项上,儿童通常并不被认为具有自主的“同意”能力,比如发生性行为或结婚。在这一条件下,童婚很难不成为某种诱导性、欺骗性的胁迫和强奸。

但在同性婚姻中,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进行“自由和完全的同意”,并承担婚姻关系所带来的责任,其中并不存在某种潜在的权力结构。因而,将同性婚姻与人兽婚、童婚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上等同起来,是不可取的。


图源:The Gender Spectrum Collection


参考文献:

[1] 《同性婚姻、性少数权益与「道德滑坡」论》,林垚,《清华西方哲学研究》第3卷第2期(2017年冬季卷),第411-437页

[2] 《同性婚姻会影响孩子成长吗?》,吕洛衿,南方周末,2015年7月16日

[3]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是这么一回事》,S.西尔维希耶,果壳网,2017年5月30日

[4] 百度百科“同性婚姻”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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