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我的危险丈夫?

谭嘻嘻 ColorsWorld 2018-02-07

这里是神秘柜子。

作者 | 谭嘻嘻

编辑 | 爹

制作 | 梦儿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完善了原本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正当大家都在为“再也不用被渣前任坑钱了”喜大普奔的时候,嘻嘻(CW第一法律顾问!)却看到这么一条微博:



这条微博中的内容在各大平台都引起了热议,也勾起了嘻嘻我的好奇心。那么,作为一个学完刑法不久的法律人,今天嘻嘻就决定和大家一起来“学学刑法第260条”!


1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拆分出以下构成要件:


一) 客体 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 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或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2、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偶尔打骂、体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原为特殊主体,必须是 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 ,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不过,《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虐待罪的主体 扩展至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2

虐待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真的是 “打死老婆孩子都算虐待罪啊,既不算故意杀人也不算故意伤害” 吗?当然不是(敲黑板)!


虐待罪的本质特征体现在 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 。也就是说,施虐者并不是真的想“我要你死”或者“我要你半身不遂”,而是在多次、反复的虐待中,客观形成了这样的结果。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是包含有“主观故意”,即施害者真的是在想“我要你死”或“我要你半身不遂”的。


在这个意义上,虐待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具体可以参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 (见“ 阅读原文 ”)。不过文本可能有点太抽象,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让嘻嘻来举几个例子【将以下例子中丈夫和妻子对调亦成立(笑)】——


1、丈夫只有虐待故意没有伤害和杀人故意,采用了长期的虐待行为,逐渐造成妻子身体受损重伤或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2、丈夫只有虐待故意没有伤害和杀人故意,采用了长期的虐待行为,使妻子不堪受辱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3、丈夫具有超过虐待故意的伤害和杀人故意,采用了长期的虐待行为(此时的虐待行为可以看做是杀人方式),导致妻子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4、丈夫原本只有虐待故意,采用长期的虐待行为,但在某一次产生了伤害和杀人故意,导致妻子重伤或死亡——虐待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事实上,立法者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设虐待罪,正是为了加强对家庭内弱势群体人身权的特殊保护, 是为了将未达伤害、杀人程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值得科处刑罚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这绝不意味着,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符合伤害罪、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能以虐待罪定罪。


3

虐待故意的认定问题


虽然给大家解释了有“主观故意”要件上的区别,部分朋友可能还是有疑问:“你怎么知道施害方到底是什么故意呢?他们会不会掩盖自己的意图?法官会不会判错了?”


事实上,在判定行为人的究竟是虐待还是伤害和杀人的主观故意时,并非只看施害方的一面之词,而是要将主客观相结合。殴打的工具(手脚、木棍、铁棒还是菜刀)、时间长度、事后处理(虐待后放任不管不问)、被害人身体状况(重病、体弱)等等事实情况都是必须考虑的依据。


实务中综合客观事实认定主观故意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南京乐燕故意杀人案:


乐燕有多年吸毒史,育有两个女儿,但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17日,因乐燕离家数日,女儿由于饥饿独自跑出家门,社区干部及邻居发现后将两幼女送往医院救治,乐燕于当日将两女接回。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燕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乐燕离家后曾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索要救助金,领取后即用于在外吸食毒品、玩乐,直至案发仍未曾回家。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燕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两幼女已死于主卧室内。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其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6月21日,公安机关将乐燕抓获归案。


法院在罪名认定过程中对四种可能罪名(故意杀人罪、遗弃罪、虐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一分析:


首先,法院认为遗弃罪是对无独立生存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抚养,不会使被害人置于死亡境地,而本案乐燕行为中 抚养义务的不履行包含了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是杀人故意。


其次,虐待罪是对一起生活的家人打骂、恫吓,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 本案的行为已经不是摧残身心,而是剥夺生命 ,超越了虐待故意。


最后,乐燕在外吃喝玩乐,封闭房屋的行为还可以解释为是防止女儿出门,但其还长期不归,致使少量食物不足以支撑女儿生存。因此, 根据这些客观事实可以推定其主观为放任女儿死亡的间接故意,而不是简单的过失。


最终,法院认定乐燕属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图:乐燕出庭受审


4

“女人杀死男人,都是蓄意谋杀”吗?


在这条微博中,还有一句引起争议的话,即“女人杀死男人,可都是蓄意谋杀罪名啊”。这一句所控诉的,主要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家暴受害者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选择激进反抗方式致使施暴者死亡,最终受害者因蓄意谋杀罪而被判重刑的事例。然而我过的司法现状,在这方面也有一些新的变化。


在西方国家,由于女性主义的发展,以及家庭暴力议题日渐受到重视,加上法医学的进步,受虐妇女综合症逐渐成为女性权益在法律方面的“护花使者”。近年来,这个理论在中国法学界同样大热,引发了学者及实务人员对一些法条的重新审视。


2003年初,宁晋县东马庄的一位普通农妇刘拴霞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虐待,在丈夫所食的面食内加入“毒鼠强”将其杀死。2003年7月6日,宁晋县人民法院对“刘拴霞杀夫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刘拴霞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是国内首个援用外国“受虐妇女综合症”为抗辩理由的案例。


无独有偶,2007年9月26日,被告人张花常年遭受酗酒丈夫的殴打虐待,在一个被丈夫施暴过后的深夜,她彻底绝望,选择了用绳索勒死了熟睡中的丈夫,并表示未曾后悔,只觉轻松。法院认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长期恶行构成了张花犯罪的诱因;被告人面对家庭暴力而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最终一审认定张花成立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同时该院法官专门向来访记者提到“受虐妇女综合症”并呼吁民众对此加以关注。


图:网络上关于“张花杀夫案”的报道


以上两个判例都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的司法实践正逐渐将“受家庭暴力迫害、受虐待”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加以考量,只是目前尚未有明确指导性案例或者立法规定,各地法院在裁量中存在较大差别。


因此,由于难以忍受家庭暴力而导致 “女人杀死男人”已不再简单认定为“蓄意谋杀,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要做到如同国外一般成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5

还有一些要说的


董珊珊一案(被家暴“至死”,施害者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让“虐待罪”成为了舆论的焦点。有朋友质疑“如果是陌生人,就可以判成故意伤害罪了”,然而事实上,董案不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是因为有虐待罪这个罪名,不是因为“家庭”为罪恶提供了保护伞,而是因为董本人延迟就医导致家暴和至死之间没办法构筑完整的因果逻辑链。 虐待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为家庭关系中的弱势者提供特殊保护,绝不是要为施暴者提供保护伞。


基于对此案和对虐待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的分析,我们也提醒各位:


1)在受到家暴之后,应当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鉴定所、司法医院等机构验伤留存证据,为可能发生的诉讼留存证据;

2)虐待罪只有在“长期、一致虐待行为”时才会被认定,我们需要做的,不只是在惨案发生之后搜集证据保护自己的利益,更是把悲剧扼杀在萌芽里。须知,“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法律只是保障最低限度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具有规范功能、惩戒功能、补偿功能,但唯独无法使一切当做无事发生。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网 http://www.court.gov.cn/index.html

北大法宝 http://www.pkulaw.cn/

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

华律网 http://www.66law.cn/

叶怀民.对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中国实践的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 11(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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